行业管理科 2018-02-22
行业监管科 (一)普遍服务 1.贯彻国家邮政局邮政普遍服务标准,对邮政企业落实普遍服务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 2.掌握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情况,定期监测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水平,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质量监测体系。 3.协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,制定和落实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保障政策。 4.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安全保密情况,协调并监督机要通信独立作业系统和生产组织方式的落实。 5.负责组织对邮政企业贯彻执行邮政服务价格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,依法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。 6.负责依法审核邮政企业分支机构设置或者撤销的申请,提出处理意见。 7.负责处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质量申诉、举报等有关事务。 8.按照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,处理涉及邮票管理的有关工作。 9.依法负责邮政配套设施建设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。 10.负责其他邮政普遍服务事务的管理。 (二)市场监管职责 1.掌握本地区邮政市场基本情况,建立健全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业的基础数据信息。 2.依法监管邮政市场,指导、监督、检查、规范邮政市场主体的行为,规范经营秩序,维护公平竞争。 3.依法查处侵犯信件寄递业务经营权的违法违规行为,规范信件寄递业务的经营行为,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。 4.根据国家邮政局授权,依法实施快速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,承担准入后的日常管理工作。 5.协调与公安、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,监督、检查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业的通信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。 6.负责处理快递等邮政服务质量申诉和举报等有关事务,依法查处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。 7.负责集邮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。 8.负责邮政用品用具的监制工作。 9.依法查处伪造、冒用或擅自使用邮政专用标志的行为。 10.负责涉及邮政市场监管的其他事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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